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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

发布时间:2017-10-07 16:13

  本文关键词:论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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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总则的修订已列入我国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对恶意串通之规定的立法取舍问题成为了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特有的概念,《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恶意串通规定的效力和内容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一些漏洞。本文从我国恶意串通规定的立法现状及恶意串通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恶意串通的立法规定,介绍在我国法学界针对恶意串通概念中的“恶意”“串通”“国家、集体、第三人”存在的分歧,以及学者对恶意串通产生的法律效果产生的争论,整理大陆法系虚伪表示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不可执行合同的理论简介与立法现状,剖析虚伪表示与不可执行合同同恶意串通的异同点,归纳我国恶意串通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恶意串通概念界限不甚明晰,在司法实践中与无权处分、代理问题、一物二卖等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因此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对恶意串通规定的立法走向存在两种主流思路:保留恶意串通,加入虚伪表示;删除恶意串通,虚伪表示代之。在对两种主流思路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删除恶意串通规定,加入虚伪表示的立法建议,同时不再单独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他不能用具体规则解决的问题则交由公序良俗原则解决,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关键词】:恶意串通 虚伪表示 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 第三人利益 无效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引言9-12
  • 第1章 恶意串通的概述12-18
  • 1.1 恶意串通的含义12-13
  • 1.2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13-16
  • 1.2.1“恶意”的认定13-14
  • 1.2.2“串通”的认定14
  • 1.2.3“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认定14-16
  • 1.3 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果16-18
  • 第2章 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研究18-25
  • 2.1 大陆法系虚伪表示理论18-22
  • 2.1.1 大陆法系虚伪表示理论简介18
  • 2.1.2 大陆法系对虚伪表示的立法规定18-20
  • 2.1.3 恶意串通与虚伪表示的比较20-22
  • 2.2 英美法系不可执行合同22-25
  • 2.2.1 英美法系不可执行合同理论简介22-23
  • 2.2.2 恶意串通与不可执行合同的比较23-25
  • 第3章 恶意串通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现状25-33
  • 3.1 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难问题25-27
  • 3.1.1 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25
  • 3.1.2 引入民事诉讼推定规则25-27
  • 3.2 恶意串通与其他法律制度27-31
  • 3.2.1 恶意串通与无权处分28
  • 3.2.2 恶意串通与一物二卖28-30
  • 3.2.3 恶意串通与代理制度30
  • 3.2.4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30-31
  • 3.3 恶意串通对虚假诉讼的规制31-33
  • 第4章 恶意串通规定的立法建议33-40
  • 4.1 两种主流思路33-34
  • 4.1.1 保留恶意串通,增加虚伪表示33
  • 4.1.2 舍弃恶意串通,代之虚伪表示33-34
  • 4.2 立法建议34-40
  • 4.2.1 舍弃恶意串通,代之虚伪表示35-37
  • 4.2.2 公序良俗原则“替补”适用37-38
  • 4.2.3 不单独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无效38-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3
  • 致谢43-44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44


本文编号:98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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