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留置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4-18 19:27
本文选题:留置权 + 海上货物运输 ; 参考:《上海海运学院》2001年硕士论文
【摘要】: 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所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运费、滞期费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民法、担保法、合同法和海商法均有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些规定也不是很明确,还有一些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所有这些,都制约了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功能的实现,增加了权利实现的社会成本,影响了商品流转和交易。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某些问题。 本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主要讨论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概念。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揭示了留置权的含义并归纳出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概念。第二章通过各国留置权立法例的启示,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87条项下的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其性质分为二部分:承运人为收取运费、共同海损分摊和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等属于对方合同义务的费用而行使的留置权,是一种物权性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承运人为收取滞期费等属于对方合同责任的费用而扣留货物,是一种债权性留置权,为合同的留置权。第三章探讨了物权性的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满足四个条件,即承运人合法地占有货物、留置的标的物为承运人所运输的货物、债权的发生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以及承运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海运货物留置权即告成立。第四章对海运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进行了研究。第五章比较了两种货物留置权行使的方式。船东要正确行使留置的方式,应多方面权衡两种做法的优劣。第六章运用留置权的法理分析了有关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几个特别问题。一是承运人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需要考虑的因素,二是在航次承租人或收货人负责卸货情况下海运货物留置权的问题,三是债权的诉讼实效届满,留置权是否消灭的问题,四是留置物被非法侵夺留置权是否消灭的 I 问题。第七章讨论了责任终止与留置条款的生效要件,共存原则和为装港滞 期费进行留置等问题。第八章对《海商法》第88 条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分 析和研究。针对海商法第88条的规定,笔者对其的适用条件“船舶抵达卸 货港的次日起满60 日无人提取货物的”进行了分析和讨论,认为“船舶抵 达”应理解为船舶己到达卸货地点并能够实际开始卸货。对承运人留置权的 实施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法院裁定拍卖货物的方式,并应该建立起我国承运人 实施留置权的特别程序。海商法第88条仅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情 况下,承运人才可行使留置权,,缩小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适用。笔者建议予 t 以修改,删除“无人提取货物的”限制,改为“无人偿付应当向承运人支付 的费用的”。 本文在参考部分民法学者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我 国的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一点看法,期望能对我国的留置权 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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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2.29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佳妮;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76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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