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发布时间:2017-03-18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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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我国商事单行法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商法体系 法律技术 商法通则 商法典 商事单行法 商行为 法律规范 民法典 商事立法 商人
【分类号】:D923.99
【正文快照】: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商事单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J];法学研究;2005年01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张,
本文编号:25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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