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4年以来,每年中央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提出当年国家在“三农”问题上的战略方针和发展趋向。而在极受中央重视的诸项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之中,尤其是如何规范化促进农村经营主体朝向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新时代发展目标,则可谓关乎农村经济发展能否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经营主体结构在原本单一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模式上不断深化、衍变。同时在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类主体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组织管理拥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下,这些主体又与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近年来涌现出的新型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农村经营主体体系,成为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有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然而,多元共生、交替共进的各种农村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同时,也面临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短板与困扰,亟待正本清源,消除并补足。特别是农村经营主体表现形态的多样化,本身并不意味着均实现了正确的法律归位。事实上,农村经营主体多年来整体呈现着形态散乱交错、法律定位模糊、商主体地位不明等突出问题,以至于某些主体的法律地位仍处于争议阶段,尤为重要的体系化构建尚付阙如,某些主体甚至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基于上述境况,本文将立足于商法视角,系统进行农村经营主体之现实形态与理论形态特别是法律形态之间具体而准确的“对标”,努力实现商法意义上的类型化梳理、法律归位与体系化跟进——这本乃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路径,也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因应要求。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重点在于商主体基本理论支撑下,对农村经营主体进行的类型化形态梳理与精准化法律归位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此部分将简述本文研究背景及有关研究综述,用来揭示文章的研究意义、思路及方法,进一步提出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农村经营主体的概念认知。此部分将通过从政策性非法律概念的基本认知,进而引出本文研究主体——农村经营主体,对其进行法律概念上的给出。第三部分为农村经营主体的商法基础。此部分将通过商主体理论的梳理、分析及研判,从商主体的基础认知为本文研究的农村经营主体商法判别作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农村经营主体非法律形态的对应形态。此部分通过梳理政策中的农村经营主体对应形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对三类政策性主体进行基本认知,进而将各主体所属的具体法律形态进行一一“对标”。第五部分为农村经营主体法律形态的具体研判。此部分将农村经营主体在法律中具体表现的四大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元化公司”,对这些主体的具体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及研判。第六部分为结论。此部分主要对文章所研究的具体法律形态的分析进行总结与归纳。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9
【图文】: 农村经营主体现实形态与法律形态对应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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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6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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