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登记中的商事主体统一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0 04:09
本文关键词:中国商事登记中的商事主体统一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苦于确保交易安全之需,中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单行商事法规。但是,鉴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商法典,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范围及表现形式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制原则,导致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对商事主体的界定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无序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中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易使市场出现混乱。 本文从重新界定营业的概念入手,梳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以概括主义与限制列举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为原则,把商事主体界定为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在此基础上改变我国传统商法将商事主体依据所有制和责任承担形式的双重划分标准,建立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商事主体体系,并将我国商事主体体系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关键词】:商事登记 商事主体 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9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6
- 引言6-8
- 第一章 商事主体的经验梳理与概念构建8-15
- 第一节 研究商事主体的目的与意义8-9
- 第二节 各国商法对商事主体概念的多元化界定9-10
- 第三节 中国商事主体概念的构建10-12
- 第四节 商事主体概念的核心:营业12-15
- 第二章 商事主体类型的构建15-21
- 第一节 各国对商事主体类型划分的标准15-18
- 第二节 中国商事主体分类标准的界定18-21
- 一、各国对商事主体分类标准存在的不足18-19
- 二、中国商事主体的分类标准应依照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来划分19-21
- 第三章 关于中国商事主体体系构建的几点构想21-29
- 第一节 商个人的表现形式21-23
- 第二节 商法人的表现形式23-26
- 第三节 商合伙的表现形式26-27
- 第四节 特殊情形27-29
- 参考文献29-30
- 致谢30-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刘尚雷;吴国振;;浅谈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作用[J];理论界;2006年S2期
2 徐卫东;论垄断性营业行为的商法调控手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01期
3 张秀全,金东辉;中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探源[J];郑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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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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