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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6-09-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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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 2015-10-14 发布:  

  2015年9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5年9期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权益频频遭到侵犯。在此形势下,如何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则成为了我国相关部门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基于此背景,,我国出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期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给予他们更加可靠的保护。文章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现状,重点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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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方针与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37-02
  作者简介:曹政文,男,汉族,吉林公主岭人,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刑法。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以此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
  一、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从事实意义的层面上来讲,这里所指的方针与原则的含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依赖的指导性思想。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工作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来进行。
  在日后的实践工作中,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并且要知道惩戒并不是构建司法制度的最终目的,然而教育和规制是构建司法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在实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时候要严格遵守以下的原则:
  第一原则:教育占主导,惩罚起辅助性作用。对于所有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公安司法机关要采取相关的教育措施和矫治措施,尽可能少的使用刑事惩戒措施。
  第二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型诉讼权利。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既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受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的基本权利,还要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三原则: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通常情况下要安排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生理特点有一定认识的司法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此来实现规定的工作目标。
  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有权利
  (一)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所谓法律援助制度指的是帮助弱势群体,保护弱小利益的公益性社会实践工作事业。此项社会实践公益事业可以保证未成年人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以及客观利益。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局限在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为了能够改变这一局面,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中明确规定:扩大刑事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对象,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慎选逮捕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强制措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会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社会发展环境想脱离,从而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同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会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发生明显的心理变化,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着惯犯、累犯身份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并完善分案处理实践工作原则
  本文笔者简单的论述一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分案处理原则实施,这里所提到的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司法工作实践主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要分开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实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为的客观工作中,要合理的约束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为了能够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这就要分案处理,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健康成长起来。
  (四)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表到场进行监督
  旧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在实施审讯时,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监督。然而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对这一条进行了重新规定:在实施审讯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监督,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实施沟通、监督等行为。如果无法通知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就要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又或者通知其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通过这样做来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前科制度的存在导致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升学、上班等各方面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从刑罚的目的上来讲,前科制度既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又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这种终身保留前科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印上烙记,很难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当他们重新步入到社会中,社会上的人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这就导致他们的心理受到创伤,从而促使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鉴于此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判刑罚低于5年,那么应该封存其犯罪记录。但是需注意的是,封存并不意味着消灭,而是不将其犯罪行为透露给其他人。
  三、总结
  当前,立法工作者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合理、不明确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的对待。
  [ 参 考 文 献 ]
  [1]宋英辉,茹艳红.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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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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