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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尹晓红: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03 16:17

  本文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研究》2005年第4期。 ⒂[日]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年版,第89页。 ⒃[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3页。 ⒄李震山著:《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31页。 ⒅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⒆欧卫安:“刑事辩护

制度的文化视野”,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 ⒇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9页。 (21)[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

沙丽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页。

(22)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98页。 (23)R Sharma,Human Rights and Bail,

A.P.H.Publishing Corporation,2002,p.46. (24)[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25)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意大利宪

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在最后定罪之前,不得被视为有罪。”葡萄牙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告在证明其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俄罗斯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每个被控告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6)转引自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27)[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28)[美]卡尔威因等著:《美国宪法精义》,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0页以下。 (29)《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30)林林著:《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31)[苏]B.H.库德里亚夫采夫等:《苏联宪法讲话》(删节本),刘向文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22页。 (32)[日]宫泽俊义著:《日本国宪法精

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78页。

(33)[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28页。 (34)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97页。 (35)有学者认为,从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可以看出要求掌握权力者与享有权利者以及权利与权力本身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童之伟:“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36)[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37)[印]约书亚·卡斯特里诺、雷·墨菲:“法律援助问题:

体制比较”,刘家安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38)[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著:《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页。 (39)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7页。 (40)[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9—100页。 (41)王兆鹏著:《美国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429页。 (42)

谢佑平、吴羽:“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 (43)[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44)王兆鹏著:《辩护权与请问权》,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6页。 (45)谢佑平、吴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46)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以一审程序为侧重点》,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47)See Anthony Lewis,Gideon's Trumpet,Random House,1964,pp.204,207—208. (48)姚莉:“司法效率;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49)谢光第著:《论公立辩护人制度》,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五卷):诉讼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 (50)David Alian Felice,Justice Rationed:A Look at Alabama's Prosent Indigent Defense System with a Vision towards Change,Alabama Law Review,V01.52,2001,p.996. (51)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52)谢佑平、吴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

根据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53)See Mike Dennison,Pro Bono Service:The Why and How a Statewide Public Defender is Good Idea,Legislators Told.Montana Lawyer,2003,Vol.29:19. (54)[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3页。 (55)王顺义著:《辩诉对抗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56)朱显祯:“刑事裁判上之公共辩护人制度”,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五卷):诉讼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57)Paul

B.Wice,Public Delenders and the American Justice System,Westport:Praeger,2005,p.11.


  本文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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