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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法官民事调解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7-03-30 17:07

  本文关键词:法律修辞在法官民事调解中的运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司法调解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可以说该制度为我国所首创。它已有较长历史。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最早出现于抗日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在中国特殊社会背景下,尤其在我国熟人或半熟人社会环境下,司法调解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学者一直用法学视角观察司法调解,对该制度加以研究,很少跳出法学思维之外譬如说从修辞学视角去重新思考司法调解,以完善这个制度。纵观司法调解自产生至今的发展历程,虽然曾在历史上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沉寂,几乎泯灭,但劫后余生,再次繁荣。在今天的社会中,司法调解仍发挥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国当代民事诉讼制度的亮点。诞生于西方的修辞学作为一门旨在说服与劝说的科学,其特征与司法调解的目的十分吻合,法学家研究司法调解,可以把视角转向修辞学。修辞学在西方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不仅是逻辑之父,也是修辞学奠基人。之后的西塞罗等人在亚氏修辞学基础上加以完善和发展。到了20世纪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等人又对传统修辞学的观念进行了理论更新,新修辞学应运而生。新修辞学的诞生标志着修辞学从谷底走向了新生。其中听众、在场等新修辞学概念对我国的司法调解有重要参考价值。有人对修辞与司法调解结合表示怀疑,所以在文中第一章便从理论与现实等方面进行考察。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修辞同语言一样都属于隐形的权威和力量。立法者造出的法并不能自己施行,还仅仅是没有生命力的文字,只有经过法官或其他法律人的带有修辞性质的语言的使用,法律条文才被赋予了生命力。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只有跳出法学思维,用全新的视角譬如修辞学视角去重新审视时才会给我们带来启示。第二章是对修辞学理论的梳理,也是司法调解修辞运用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修辞学发展区分为六个阶段,分别阐述了各阶段修辞学所处的背景及理论成果等,并由此引出修辞与法律论证的关系(修辞是法律论证的三大方法之一)。文中先后介绍了亚里士多德的亚氏修辞理论和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三种手段中,文中对此进行了阐释。佩雷尔曼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继承了亚氏修辞思想并创新发展了听众的理念,同时还提出了用于说服听众的论辩起点及论辩方案等思想。本章对修辞学理论的介绍也为第三章法官民事调解修辞研究的可能性做铺垫。第三章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将话题拓展到法官民事调解当中,并就修辞如何运用于司法调解进行路径探讨。文中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指出其在调解中严重“水土不服”,因为三段论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而判决要求相似案件相似判决。但是司法调解不同,虽然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可能案件事实相近,但由于是调解因而其调解方案可能差别极大(当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这时修辞论证可以适用于法官民事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的调解方案要让双方都认同非常不易,这就需要法官进行修辞论证。法官应利用修辞论证去寻求双方的共识点,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此外,修辞论证本身就是合理性论证,法官运用修辞有利于更巧妙地说服当事人。第四章是修辞方法对实践的指导与运用。文中通过现实案例进行分析,是本文重点,旨在探索如何引导法官运用前文所述修辞理论指导案件调解工作。案例是精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常见的离婚纠纷。该案法官较好地运用了亚氏三种说服手段,有理有据,实现了以德服人;同时也很好地运用了佩雷尔曼的听众等概念,找到了各方皆能接受的圆满方案。不可讳言的是,修辞方法固然有万般好处,但它在现实中也有被异化的风险,如被用作诡辩方法等,因此若不对修辞运用加以适当规制很可能被居心不良者滥用。总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地应看作一种辅助手段,是提升司法结论可接受性的方法。然而这一切都应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修辞无论如何不能逾越它们。
【关键词】:法律修辞 法律论证 民事调解 法官修辞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2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8-9
  • 三、文献综述9-10
  • 四、主要研究方法10-11
  • 五、论文结构11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11-12
  • 第一章 修辞引入民事调解的价值分析12-20
  • 第一节 研究司法调解中法官修辞的理论价值12-14
  • 一、为民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注入新的活力12-13
  • 二、为法律修辞学的发展拓展新的领域13-14
  • 第二节 法官民事调解修辞论证研究的实践意义14-18
  • 一、揭开民事调解中法官修辞的面纱14-16
  • 二、促进民事调解发挥定纷止争、消融社会矛盾的作用16-18
  • 第三节 国内外民事调解修辞研究的评述18-20
  • 一、国外民事调解修辞研究的概述18
  • 二、国内民事调解修辞研究的概述18-19
  • 三、法官修辞研究的不足以及研究发展空间19-20
  • 第二章 法官民事调解的修辞理论基础20-35
  • 第一节 修辞学的起源及与法律的“联姻”20-26
  • 一、修辞学的起源20-24
  • 二、修辞学与法律的“联姻”24-26
  • 第二节 可应用民事调解的亚氏修辞说服手段26-30
  • 一、说话人的品格26-28
  • 二、演说引发听话人的情感28
  • 三、逻辑论证28-30
  • 第三节 可用于民事调解的佩式新修辞学理论方法30-35
  • 一、听众理论31-32
  • 二、论辩出发点理论32-33
  • 三、在场与交流理论33-35
  • 第三章 法官民事调解修辞运用的路径探讨35-43
  • 第一节 传统路径——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35-38
  • 一、司法三段论的结论唯一性35-37
  • 二、司法三段论不具有语境依赖性37-38
  • 第二节 修辞论证本身具有合理性38-43
  • 一、修辞结论的“或然性”38-39
  • 二、修辞以听众为中心39-40
  • 三、修辞强调结论的可接受性40-43
  • 第四章 修辞方法对调解法官的例示43-52
  • 第一节 修辞运用的调解实例43-48
  • 一、案情陈述以及争议焦点43-45
  • 二、亚氏修辞三种说服手段的运用45-47
  • 三、佩式新修辞学理论的运用47-48
  • 第二节 修辞方法在民事调解中的适用局限性48-52
  • 一、修辞方法只是辅助手段49
  • 二、修辞方法本身存在限制因素49-52
  • 结语52-53
  • 参考文献53-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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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晟e,

本文编号:27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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