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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设计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1 03:23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是通过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凸显出了诸多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冲突的特征。通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说明,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不能将其置于行政诉讼制度之下运行。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22(S1)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公益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
    (一)其目的不同于行政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
        2.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同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的审查范围不限于行政行为
        2.对行为的审查不再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1.撤销判决
        2.确认判决
    (四)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关系
二、行政公益诉讼不是真正的诉讼
三、结语



本文编号:29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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