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17:25
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立法救济的历史发展
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实现之困境
(一)诉讼“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
(二)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
(三)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的制度优化
(一)完善“类诉讼”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二)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
(三)确定“损害”认定标准完善举证责任
本文编号:2997639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立法救济的历史发展
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实现之困境
(一)诉讼“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
(二)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
(三)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的制度优化
(一)完善“类诉讼”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二)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
(三)确定“损害”认定标准完善举证责任
本文编号:299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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