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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诉讼角色的再考察——以审辩冲突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7 15:00
  审辩关系作为对抗式刑事诉讼中的非典型性概念,现于当下我国亚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主要表现为一种冲突性的非对称关系。表面上,其肇因于辩方诉讼内的程序性与证据性辩护以及诉讼外的舆论性辩护三种辩护形式。本质上,其源始于裁判者在诉讼目的与庭审功能上的事实中心域立场。结果上,其导致了程序规范的惯习失灵与裁判权威的最终失却。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法官亟需在日渐朝向对抗式的改革话语中承担起全新的制度角色:立足于以裁判者为中心的审辩关系重构,刑事法官不仅需要完成整体上从权力集约型向权力分享型法官的职权转换,还需在相应的诉讼禁止与诉讼许可、程序控制与程序引导以及程序制裁与程序救济的单向性转换中实现其真正的个体认同与价值肯受。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审辩冲突的表相及其核心争点
    (一)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的转入———“法条主义”与“程序正义”
    (二)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深进———“证据审查”与“有效辩护”
    (三)庭内辩护向庭外辩护的延伸———“庭前公开”与“庭外言论”
三、审辩冲突的本相及其内在逻辑
    (一)实质:诉讼目的的冲突与庭审功能的异化
    (二)深进:程序规制的失范与裁判权威的失却
四、路径:以刑事法官为中心的程序平衡进路
    (一)主体因素:刑事法官的个体认同与职权厘定
        1.从“权力集约型”向“权力分享型”法官的职权转换
        2.由“诉讼禁止型”向“诉讼许可型”法官的功能转变
    (二)价值因素:程序法治的规范解读与功能阐释
        1.从“程序控制型”向“程序引导型”庭审的模式转换
        2.由“程序制裁型”向“程序救济型”法治的功能演变
    (三)目的因素:裁判权威的合理期待与适时回归
        1.司法公信力视角下:裁判权威何以独失
        2.主体中心论场域中:裁判权威何以复得
五、代结论:一场由内向外的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轰动性案件的明智法律应对——以药家鑫案审理与辩护为例[J]. 苏力.  河北法学. 2019(06)
[2]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J]. 王永杰.  政治与法律. 2018(10)
[3]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J]. 陈实.  中国法学. 2018(01)
[4]时间都去哪儿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工作时间实证研究[J]. 左卫民.  现代法学. 2017(05)
[5]刑事案件律师庭外造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 方娟.  政法论坛. 2016(02)
[6]“死磕派律师”是否走向黄昏?——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J]. 蒋华林,刘志强.  法治研究. 2016(02)
[7]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J]. 胡铭.  中国社会科学. 2015(04)
[8]从对抗走向和谐:律师“死磕”法官现象的审视与应对[J]. 邹世发.  法治论坛. 2015(01)
[9]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J]. 杨先德.  政法论坛. 2015(02)
[10]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4(05)



本文编号:3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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