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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7 21:53
  近年来,我国基金行业规模在高速增长扩大,目前已经成为宏观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侵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频发,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进而产生大量的纠纷。基金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却往往由于我国相关诉讼制度缺乏操作性,造成投诉无门,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客观上更纵容了不法行为的泛滥。文章从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的类型特点出发,通过介绍并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此类诉讼中的做法及经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现存的具体问题,从放宽受案范围、取消诉讼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之支持诉讼制度和行政监管机关的诉讼支持为辅助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力求保障基金持有人在遭受不法行为侵害后,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概述
    第一节 契约型基金的基本理论
        一、契约型基金的概念
        二、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契约型基金纠纷的类型
        二、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的特点
        三、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的功能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外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一、美国
        二、英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规定及借鉴
        一、德国
        二、中国台湾地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第一节 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立法发展
        二、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司法适用
    第二节 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受案范围单一
        二、诉讼受理条件严苛
        三、代表人诉讼作用有限
        四、基金持有人证明困难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放宽受案范围
    第二节 取消诉讼前置程序
    第三节 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增加“选择退出”机制
        二、诉讼代表人的选定与更换
    第四节 完善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的辅助制度
        一、完善支持诉讼制度
        二、完善行政监管机关的诉讼支持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J]. 吕成龙.  北方法学. 2017(06)
[2]论证券支持诉讼的专业化发展[J]. 杜佳蓉,樊鸿雁.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02)
[3]公平交易理论下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司法救济[J]. 王林清.  中外法学. 2017(03)
[4]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 章武生.  中国法学. 2017(02)
[5]英美集团诉讼中的特别司法规制及其借鉴意义[J]. 李激汉.  法商研究. 2017(02)
[6]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分析与借鉴[J]. 章武生.  东方法学. 2017(02)
[7]香港证监会代表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例分析与借鉴[J]. 章武生,成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8]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评析——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采用“选择加入”规则的合理性[J]. 雷桂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6(02)
[9]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J]. 张俊云.  天津法学. 2016(01)
[10]台湾地区投资人保护中心的法制与实践[J]. 王文宇.  证券法律评论. 2015(00)



本文编号:300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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