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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背“一裁终局”原则的仲裁裁决之撤销

发布时间:2021-02-04 12:32
  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核心机制,当在后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全部或部分与在先仲裁裁决立足的事实相同时,就可能涉嫌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从而面临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考察此类司法撤销的实践,不同法院通常援引程序违反、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作为撤裁的依据。针对相同的裁决现象援引不同的撤裁依据,既表明司法审查实践的冲突,又揭示了这些撤裁依据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在现行撤裁依据中新设"违背法定可仲裁性"的类型,是在保守与改革之间的改良方案,它既可以利用其内涵的包容度有效应对违背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又可以明晰现行撤裁依据之间的意义边界,还可以避免对现行撤裁依据的设置框架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收放之间的中道衡平。这一推陈出新之举提升了现行撤裁依据体系的柔韧度,能更好满足仲裁实践中不当仲裁裁决救济之需求。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22(06)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裁终局之困
    (一)仲裁裁决的冲突
    (二)冲突裁决与一裁终局
二、司法撤裁之据
    (一)基于程序违反的撤裁
    (二)基于公共利益的撤裁
    (三)基于无权仲裁的撤裁
三、撤裁依据之辨
    (一)基于程序违反的撤裁之辨
    (二)基于公共利益的撤裁之辨
    (三)基于无权仲裁的撤裁之辨
四、完善撤裁之策
    (一)方案之斟酌
    (二)收放之中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无权仲裁的司法救济[J]. 汪祖兴.  法学评论. 2014(04)
[2]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J]. 何其生.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7)



本文编号:3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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