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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索股东:诉讼时效与空白追溯

发布时间:2021-02-08 08:23
  直索股东包括三种类型:怠于清算型直索、出资瑕疵型直索和滥用控制型直索。三类直索均须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区别在于前者还须受直索本身的诉讼时效限制,后两者则无此限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2款与最高法院民二庭答复一脉相承,无本质上的差别;第1款的字面解释与篇目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采字面解释并以第2款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使其仅适用于滥用控制型直索。至于直索及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其中直索的规定应视情形而区别对待:新旧解释都有明确规定的,新解释无溯及力;旧解释规定不明而新解释规定明确的,参照新规定对旧规定进行解释;旧解释没有规定而新解释有规定的,适用新解释。而直索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时。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6)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怠于清算型直索:诉讼时效之观点斟酌
二、出资瑕疵型直索:诉讼时效之司法解释
三、滥用控制型直索:诉讼时效之模式甄选
四、裁判时法的适用:旧法缺漏之空白追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J]. 刘俊海.  法律适用. 2011(08)
[2]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讼时效问题研究[J]. 梅奕敏,隋晶秋.  行政与法. 2009(04)



本文编号:30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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