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中的行政主体理论及其困境
发布时间:2021-03-05 06:56
我国学者对"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制度持批评态度,主张以大陆法系的分权主体理论为基础,建立以公法人制度为核心的"分权主体模式"。分权主体理论表现出规范主义的风格,强调民主和效率的价值导向,发挥行政主体的分权与自治功能。在基础范式上,分权主体理论以冲突范式和个体主义为前提预设。冲突范式与个体主义表明了分权主体模式的现代性特征,进而揭示了其社会现实基础,即现代市民社会。中国社会不是也不可能转变为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此分权主体模式在我国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因此,分权主体理论只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外部反思,对立法实践没有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学术界.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理想中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两次范式转换
1.第一次转换:诉讼主体模式的形成
2.第二次转换:分权主体理论的引入
(二)分权主体的主要形态:公法人
三、分权主体理论的基础范式
(一)规范主义的研究风格
(二)基于冲突范式的分权
(三)基于个体主义的自治
四、对分权主体理论的批判
(一)现代市民社会是分权主体模式社会现实基础
(二)传统中国社会不构成分权主体模式发生的社会现实
(三)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建构分权主体模式的不可能性
五、代结语
本文编号:3064778
【文章来源】:学术界.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理想中的行政主体理论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两次范式转换
1.第一次转换:诉讼主体模式的形成
2.第二次转换:分权主体理论的引入
(二)分权主体的主要形态:公法人
三、分权主体理论的基础范式
(一)规范主义的研究风格
(二)基于冲突范式的分权
(三)基于个体主义的自治
四、对分权主体理论的批判
(一)现代市民社会是分权主体模式社会现实基础
(二)传统中国社会不构成分权主体模式发生的社会现实
(三)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建构分权主体模式的不可能性
五、代结语
本文编号:306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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