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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3-06 08:30
  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各取所需、不涉及道德评价的"交易",认罪认罚从宽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人合道德行为的"奖励"。前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过强的交易受益者,后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不足的奖励提议者。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要使检察官也成为协商的受益者,但同时也要防范相应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属性——控辩双方各取所需、不涉及道德评价的“交易”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人合道德行为的“奖励”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角色的比较
    (一)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检察官——内驱动力过大的交易受益者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官——内驱动力不足的奖励提议者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检察官角色的调适



本文编号:306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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