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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09 16:48
  设立追诉时效制度是督促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及时行使,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确保刑事案件及时办理,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而不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从1997年刑法颁布之际的定位来论述的,因此,"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理解为仅包括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同时,基于合目的性解释,特殊语境下的"立案侦查"应当仅限于对特定人立案,亦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8)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超过追诉期限”如何理解——“两高”指导性案例对《解释》的不同解读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要旨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二、“同案不同罚”——重大刑法案件跨法衔接办理的梳理分析
三、“皋陶方案”的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解释理念[J]. 张明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8(06)



本文编号:307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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