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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7 18:06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56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由此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立法上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细察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发现,整体条文表述较为简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地位规定的比较抽象,受理条件过于严苛等,缺乏统一可操作的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态度参差不一,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未发挥其预期的设立效果。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了一定的指导。但在与既有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适用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内部结构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该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联系与区别,准确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本文由绪论并四章组成。第一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叙述了它的含义、性质和功能。第二部分叙述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现状,介绍该诉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并从四个方面罗列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现存的问题,如原告范围过窄、受理制度过于严苛等。第三部分比较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立法经验,详细介绍法国...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陕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研究


在因主体原因被驳回的案例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裁定书比例仔细分析案例数据可以发现,看似起诉人与原裁判、调解书无直接联系,但原案的

不予受理,变动情况,事由,参加诉讼


图 2 2013-2016 年因各类原因被驳回(含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对比变动情况由图二可以发现,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其中最主要的驳回原因主体因素,在上节中已做叙述。其次,因为客体因素和时间因素被驳回的案件比例也在少数。梳理其原因可以发现,许多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采用实质标准,原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生效裁判的损害才予以受理。这就在无形中高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门槛,将大量利益受损但是只有初步形式证据的第三人排在救济之外。第二,受理标准判断难度大。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里,要求第三人必须证明自己是“非因自身事由不能与诉讼。”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95 条规定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几种情形。但是,要让第三人证明自己没有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事由,在实践中证难度较大。在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设立了诉讼告知制度,对于受到诉讼告知而没有参与讼的第三人,法院以已尽诉讼告知义务为界分,剥夺该第三人的起诉资格。也就是说,


本文编号:308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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