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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评析

发布时间:2021-04-13 01:05
  “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裁判方式,大量的存在于一些案情错综复杂、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刑事疑难案件中,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错案件。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规定,但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罪,这实质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违背,同时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也与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相冲突。冤错案件在新闻媒体的迅速传播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通过阅读新闻了解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后,往往会将错案的责任归咎于作出错误裁判的人民法院,要求对参与案件并作出裁判的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诚然法院应对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负主要责任,但是应用全面、客观的眼光看待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法院虽然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法院的审判权依然受到诸多力量的干预和限制,诸如来自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机关的批条、指示,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请求定罪的压力,以及可能来自被害人家属、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多方面的非理性的言论攻击等。所以对于法院适用“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原因的分析,不能只局限于法院这一个内在原因,而...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概述
    (一)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实践
    (二)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类型
二、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盛行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二)外在原因
三、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理论困境
    (一)“留有余地”与无罪推定
    (二)“留有余地”与证据裁判
    (三)“留有余地”与案件真实
四、我国刑事司法“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命运
    (一)“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二)“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难以根除的现实基础
    (三)“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的渐进取消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13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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