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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权视角下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7 09:20
  作为一种私益的对抗和冲突,民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法治社会必须合理地解决纠纷才能良性运转和向前发展。我国立法上已存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民事解纷程序,但各个程序之间尚缺乏有效的衔接。在我国多元民事解纷机制的构建中,应当建立并加强解决民事纠纷程序之间的衔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释放当事人自主解决民事纠纷的空间,使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地运行起来,最终形成一个功能上有效互补、程序上合理衔接的有效解纷机制。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纠纷的实质:一种私益的对抗
    (一)对民事纠纷的不同理解
    (二)民事纠纷的实质含义——私益的冲突与对抗
二、我国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一)和解
    (二)民间调解
    (三)民事仲裁
    (四)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解纷程序选择权
    (一)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
    (二)不同的解决纠纷程序中,当事人应有不同的自主选择空间。
    (三)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边界
        1.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不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条件。
四、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基础,构建有效衔接的多元民事解纷机制
    (一)和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和衔接
    (二)人民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衔接
    (三)民事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非诉讼程序法的理念、特点和发展前景[J]. 范愉.  河北学刊. 2013(05)
[2]“大调解”衔接机制的理论建构与实证探究[J]. 梁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3]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J]. 赵旭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2)



本文编号:316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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