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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结案效率考评指标的嬗进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1-05-11 04:36
  对刑事审判效率考评研究可知,结案效率指标从结案率到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再到综合、变异运用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收比、结案率复合指数等方式螺旋式嬗进。结案率设定具有先天的缺陷,受到收案状况的影响,无法体现程序法定性,在运行上造成了法院年底不收案、收案不规范等程序性问题,并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替代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容易干扰必要的审限延长,没有解决程序违规的现象,没有解决好积案问题,也没有缓解结案不均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发现结案率及排名从未淘汰,法定审限考核经常有变异与突破,小审限现象常见,结收比又广为推行,结案率复合指数得以适用。"案多人少""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使整体结案效率在价值平衡上总是优于个案审判规律遵循。相关对策应当兼顾改革的终极目标与现下司法管理的便捷。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结案效率考评概述
二、广为诟病的结案率
    (一)设定不合理
        1. 结案率主要由考评期内结案和收案数量所决定,而法院和司法人员自身无法预见和掌控收案数量。
        2. 结案率的设定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难易、繁简程度和动态变化性。
        3. 考评结案率可能会有助于提高整体的审判效率,但未必有助于“贴合”法定审理期限。
        4. 与结案率相配套的审判效率指标计算极为复杂、难以理解和适用。
    (二)实际运行不合理
        1. 年度内结案数量起伏较大,强求结案率容易造成正常收结案规律的违反。
        2. 为追求绩效最高值,在评比竞争中获得优势,凸显工作成绩,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变通操作,甚至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审限权益。
        3. 盲目冲高结案率、仓促结案容易造成“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
三、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引入
    (一)B市D区法院
    (二)G省W县法院
    (三)衡量系数的引入
四、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不足
    (一)容易干扰必要审限延长
    (二)没有解决程序违规现象
    (三)没有解决好积案问题
    (四)没有缓解收结不均衡问题
    (五)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操作体系比较
五、结案效率指标的螺旋式演进
    (一)从未淘汰的结案率及排名
    (二)法定审限考评的变异与突破
    (三)结收比:“加强版”的结案率?
    (四)结案率复合指数
六、结论与对策



本文编号:318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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