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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犯罪应当是法定义务吗?——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1-05-17 06:20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义务的设置并不妥当。从举报的社会功用层面看,举报虽有着维护法律制度运行,建构制度信任的重要功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破坏人际信任的代价。当举报成为法定义务时,告密行为也同时得到激励,行为人可将自身的道德责任转移给法律,并有可能促使"告密者难题"的出现。举报义务从根本上看,是"德自法出"的秩序模式的产物,它出于对法律制度的绝对维护而忽视了社会自生道德秩序的应有地位,忽视了人性的根本需要。只有把举报视为权利,才能更有利于人性的培育和个体道德意识的成长。 

【文章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举报的正当性:从社会功用层面分析
二、举报义务和道德责任转移
三、“法自德出”和“德自法出”:两种秩序模式及其选择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J]. 柯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6)
[2]拉德布鲁赫公式与告密者困境——重思拉德布鲁赫-哈特之争[J]. 柯岚.  政法论坛. 2009(05)



本文编号:319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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