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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05 07:00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细化行政程序违法在法律后果上的合理性和多样性,强化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意识和观念。但自《行政诉讼法》规范程序轻微违法以来,司法实务中对程序轻微违法的判断标准存在一定分歧,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导,不仅诱发了同案异判的问题,同时也对司法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对现行的立法文件及目前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深度分析,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审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判断标准的正当性及片面性,以期在理论上得出进一步的完善。从法官的裁判文书入手,以“程序轻微违法”为关键词进行司法文书检索,对案例样本进行归纳,整理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案件数量趋势、地域分布等数据信息。同时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比较集中和典型的形态和类型总结为四类,即法定期限轻微违法、行政行为步骤轻微违法、说明理由不完备轻微违法、行政文书形式轻微违法。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四类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的形态与狭义程序瑕疵的交叉情形,类型化的交叉情形反映出法官对“程序轻微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从裁判文书法...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法院认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概况
    (一)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裁判的数据分析
    (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实务类型
    (三)狭义行政程序瑕疵的实务类型
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认定的实践规则
    (一)“法”的适用范围
    (二)不影响实体结论的正确性
    (三)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四)程序违法程度不足以导致被撤销
    (五)行政经济及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认定的困境
    (一)不可量化的程序“轻微”违法
    (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界定疑难
    (三)“程序轻微违法”与“程序瑕疵”的认定混乱
四、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认定的制度完善
    (一)确定“程序轻微违法”法律概念
    (二)明确程序轻微违法认定标准
    (三)引入自然治愈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与裁判[J]. 陈振宇.  法律适用. 2018(11)
[2]法无规定时正当程序原则之适用[J]. 杨登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3]行政程序瑕疵的三分法与司法审查[J]. 梁君瑜.  法学家. 2017(03)
[4]我国行政行为形式瑕疵类型体系的迷失与重构[J]. 毕可军.  政法论丛. 2017(03)
[5]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J]. 杨登峰.  法学研究. 2017(01)
[6]行政程序违法裁判类型之再探讨[J]. 李义松,丁扬霈.  行政与法. 2016(05)
[7]认真对待行政程序“瑕疵”——基于当下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J]. 柳砚涛.  理论学刊. 2015(08)
[8]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 陈瑞华.  中外法学. 2015(01)
[9]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J]. 姜明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01)
[10]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解析及其制度体现[J]. 王潇漩.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3(04)

硕士论文
[1]行政程序瑕疵“指正判决”的辨明与矫正[D]. 张敏.武汉大学 2018
[2]论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司法审查[D]. 汤春华.上海师范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21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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