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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1-06-11 14:33
  基于实体法规定和法解释学原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应予准许。对于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侵权之债,至少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应认可债权之受让人的适格原告资格: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和侵权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二是受让人与转让人均是同一群体性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三是除了上述两个情形之外,受让人提供了具备一定公信力的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之债。允许受让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以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配套,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诉讼经济。 

【文章来源】: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2(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权之债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一)准许侵权之债的转让具有正当性
        1. 有利于尊重当事人间的风险分配
        2. 有利于充分实现债权的财产价值
        3. 有利于缓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二)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侵权之债转让之实体法根据
        1. 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45条
        2. 体系解释———法无禁止即可为
        3. 债法总则缺失下仍存在请求权基础
三、侵权之债转让时受让人具备诉的利益的三种情形
    (一)受让人与转让人和侵权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
    (二)受让人与转让人均是同一群体性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
    (三)除了上述两个情形之外的侵权之债转让纠纷中,受让人提供了具备一定公信力的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之债
四、对侵权之债的受让人所提之诉进行审理的正当性
    (一)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诉讼经济
    (二)未确定的侵权之债具有抽象确定性
    (三)诉讼中可列让与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可让与性——现行司法实践之反思[J]. 张静.  法治研究. 2018(02)
[2]《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J]. 庄加园.  法学家. 2017(03)
[3]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建构与完善[J]. 程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4]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J]. 尹飞.  法学家. 2015(04)
[5]债权让与若干实务问题探析[J]. 郑一珺,常东岳.  法律适用. 2012(01)

博士论文
[1]债权让与制度研究[D]. 王勤劳.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2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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