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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采纳”条款适用中的“检”“法”冲突及其化解——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21 11:35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权对裁判权的限制,但该条文并未改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配合、制约的基本格局。不管是在罪名选择、事实认定,还是在量刑方面,"一般应当采纳"的要求意味着法院需要奉行有所侧重的实质审查理念,从宽进行实体性判断,尽量尊重得到辩方认可的控诉意见,避免"检""法"冲突。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法院只宜在案件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适用条件或者指控意见明显不当时,才可以不受量刑建议的限制,依法作出判决。第201条适用中"检""法"冲突的形成,与二者不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来的角色转变,以及二者对认罪认罚及其认定权的认识差异和对量刑标准或从宽幅度的不同理解等因素有关。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42(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 言
二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检”“法”关系的制度陷阱?
三 罪名选择冲突:第201条第1款“原则—例外”关系的厘定
四 事实认定冲突: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的真实责任及其限度
五 量刑意见冲突:量刑建议的裁判拘束力
    (一)第201条第1款中的“原则”与“例外”
    (二)第201条第1款中的“原则”与第2款的特殊情形
    (三)第201条第1款中的“例外”与第2款的“明显不当”
    (四)《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与《指导意见》第40条
    (五)冲突化解:量刑建议的被动调整
六 第201条适用中“检”“法”冲突的根源
    (一)“检”“法”不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来的角色转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粗疏
    (三)主体性、结构性因素的交叉影响
    (四)部门配套改革措施缺乏全局考量
七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裁判制约力[J]. 闫召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机关主导责任[J]. 汪海燕.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6)
[3]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 肖沛权.  法学杂志. 2019(10)
[4]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5)
[5]听取意见式司法的理性建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心[J]. 闫召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4)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若干问题探讨[J]. 孙长永.  法律适用. 2019(13)
[7]论我国数量刑法学的构建[J]. 储槐植,何群.  中国法学. 2019(03)
[8]关于检法冲突的法理分析[J]. 盛雷鸣.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02)
[9]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之程序[J]. 吴小军.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10]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 孙长永.  法学研究. 2018(01)



本文编号:3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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