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比较选择与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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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司法解释,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国家中被称为法律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即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范含义和立法精神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核心指导性案例实质也是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解释,它与司法解释性质一样均为法律解释。因此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为我国司法机关法律解释的不同模式,这是两者能进行比较的前提。本文对两者的比较不仅关注制度内容上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对制度建立是否具有宪法基础、是否能达到制度建立预期作用以及是否能达到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实施效果。首先对两者的合宪性问题进行比较分析。由于法律解释是司法权行使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司法权具有宪法基础,法律解释要获得合宪地位应符合宪法对司法权行使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司法解释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形式行使司法权在宪法中找不到明确权力分配依据,因此我们要想论证两种制度合宪性问题,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两种制度所体现的公权力的行使方式是否符合宪法对司法权行使的要求。最后我们发现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设计缺陷使权力运行模式不符合司法权行使要求从而丧失宪法地位。而案例指导制度则具有宪法基础,并且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对宪法要求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次对两者弥补制定法缺陷作用上进行比较分析。法律解释的产生是制定法的缺陷所致,是不足的制定法需要被弥补的结果,法律解释通过司法适用弥补制定法缺陷。我国司法解释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弥补我国制定法的缺陷,但是两种制度如何发挥弥补作用却是不同。通过对司法解释制度弥补制定法的考察,发现我国司法解释形式具有同制定法一样的模糊性、时滞性、不周延性的特点,因此无法难以彻底解释制定法。并且大量主动的司法解释文件还阻碍了我国制定法的自我完善的积极性。而案例指导制度则能从弥补立法性认识能力、弥补制定法时滞性和模糊性上起到弥补制定法缺陷的作用,并且案例指导制度所蕴含“不告不理”原则,不会造成主动释法的局面。最后对两者的实施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两项司法制度,是时下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改革对象,要时刻接受检验,而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3月中国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的检验标准在于两项制度实施效果能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制度的要求主体上职业道德素质高尚,司法专业技能高超,过程上要求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结果上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裁判案件中,则是“同案同判”。然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运行下,法官审理案件只需要进行简单的三段论推理不需要厚重的法律和道德文化素养,并且也没有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从而不利于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案例指导制度则保证法官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使裁判案件达到实质正义。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两种法律解释模式,但是经过比较分析,司法解释制度本身不具有宪法基础,也难以在弥补我国制定法缺陷上发挥预期的作用,还阻碍我国法律的自我完善,并且其实施效果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目标之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而案例指导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具有制度优势,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要对我国法律解释模式做出选择,案例指导制度是答案。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还不能支持我们果断的做出这种选择,因此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发展方向,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并不断优化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比较法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2
- 第1章 绪论12-17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13
- 1.2 研究现状13-16
- 1.2.1 关于司法解释制度13-14
- 1.2.2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14-15
- 1.2.3 关于两者的比较15-16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16-17
- 第2章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概述17-28
- 2.1 概念释义17-22
- 2.1.1 法律解释17-20
- 2.1.2 司法解释20
- 2.1.3 指导性案例20-22
- 2.2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考察22-28
- 2.2.1 司法解释制度构建依据22
- 2.2.2 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依据22-23
- 2.2.3 两者之主体、形式和效力的比较考察23-28
- 第3章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之宪法基础28-37
- 3.1 法律解释制度获得宪法基础要求28-31
- 3.1.1 宪法是司法权产生的基础28-29
- 3.1.2 法律解释是司法权行使的必要手段29
- 3.1.3 法律解释制度遵循司法权行使要求获得宪法基础29-31
- 3.2 司法解释制度宪法基础缺失31-33
- 3.2.1 司法解释制度不符合司法权行使要求31-32
- 3.2.2 司法解释制度破坏我国政治体制32-33
- 3.3 案例指导制度宪法基础分析33-35
- 3.3.1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法律解释制度33
- 3.3.2 案例指导制度符合司法权行使要求33-34
- 3.3.3 案例指导制度符合宪法基本原则34-35
- 3.4 本章小结35-37
- 第4章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之制定法缺陷弥补功能37-44
- 4.1 法律解释具有弥补制定法缺陷的功能37-40
- 4.1.1 制定法具有无法避免的缺陷37-39
- 4.1.2 制定法的缺陷需要被弥补39
- 4.1.3 法律解释通过司法适用弥补制定法缺陷39-40
- 4.2 司法解释制度弥补制定法缺陷之窘境40-41
- 4.2.1 难以彻底解释制定法40
- 4.2.2 动摇制定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主体地位40-41
- 4.3 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适用上有效弥补制定法缺陷41-42
- 4.3.1 司法适用的创造性弥补立法理性认识能力缺陷41-42
- 4.3.2 司法适用的及时性弥补制定法时滞性缺陷42
- 4.3.3 司法适用的具体针对性弥补制定法模糊性缺陷42
- 4.4 本章小结42-44
- 第5章 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之实效44-50
- 5.1 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制度实效要求44-46
- 5.1.1 主体要求高素质法官44-45
- 5.1.2 过程要求规制自由裁量权45
- 5.1.3 结果要求“同案同判”45-46
- 5.2 司法解释制度难以提高司法公信力46-47
- 5.2.1 难以有效提高法官素质46
- 5.2.2 难以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46
- 5.2.3 难以实现“同案同判”46-47
- 5.3 案例指导制度助力于提高司法公信力47-48
- 5.3.1 提高法官素质47
- 5.3.2 规范自由裁量权47-48
- 5.3.3 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实现“同案同判”48
- 5.4 本章小结48-50
- 第6章 选择案例指导制度定论及其优化思考50-54
- 6.1 选择案例指导制度定论50-53
- 6.1.1 案例指导制度优于司法解释制度50-51
- 6.1.2 案例指导制度存在问题不构成否定选择的理由51-53
- 6.2 选择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化思路53-54
- 结论54-55
- 致谢55-56
- 参考文献56-59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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