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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义为中心的大数据证据独立种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30 13:25
  大数据证据是新技术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复合型证据,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和查明案情的材料,正在越来越广泛地深入法律实践。然而,大数据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仍存有较大分歧。就大数据证据种类而言,学术上有鉴定意见说、电子数据说、独立类型说等观点;实践中有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甚至是"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表现形式。为界定大数据证据的种类,首先需要先厘清其定义,关键是明确大数据证据在形式上包含海量基础数据、大数据分析技术、大数据分析结果三个部分,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构造逻辑。从该定义出发,一方面,可以将大数据证据分为以基础数据、分析技术、分析结果为核心的三种具体类型;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大数据证据无法被归于法定证据种类,并且在内容和载体上与传统证据具有显著区别,具备成为独立证据种类的理论条件。目前,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种类的必要性或许并不充分,但是可以用"三位一体"标准对新技术证据进行界定,在未来的证据法中将新技术证据作为一项法定证据种类。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发展:大数据证据登上司法舞台
    (一)大数据证据出现的背景
    (二)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实践
    (三)大数据证据的实证研究
        1.大数据证据的案例分析
        2.大数据证据实践的特点及困境
二、学术争鸣:众说纷纭的大数据证据基础理论
    (一)一般认为大数据材料具有证据资格
    (二)大数据证据的定义尚未统一
    (三)大数据证据种类的争鸣
        1.大数据证据定义影响对其种类的判断
        2.大数据证据的电子数据说
        3.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说
三、总体思路:“三位一体”的大数据定义方法
    (一)“三位一体”的大数据证据定义方法
    (二)大数据证据的三个组成部分
        1.海量基础数据
        2.大数据分析技术
        3.大数据分析结果
四、立法回应:能否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
    (一)大数据证据无法被归于法定证据种类
    (二)大数据证据具有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征
    (三)大数据证据独立种类问题的实践回应建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证据之证据属性证成研究[J]. 徐惠,李晓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2]大数据证据之可行性研究[J]. 徐惠,李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3]个人信用评分的地方实践与法律控制——以福州等7个城市为分析样本[J]. 张涛.  行政法学研究. 2020(01)
[4]论大数据证据[J]. 刘品新.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5]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 王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5)
[6]大数据侦查给证据法带来的挑战[J]. 何家弘,邓昌智,张桂勇,张建伟,刘广三,常锋.  人民检察. 2018(01)
[7]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 刘品新.  法学研究. 2016(06)



本文编号:325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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