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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0 11:03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制应当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初查阶段严格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明确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和对象,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规定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产生的后果的救济。 

【文章来源】:广西社会科学. 2020,(10)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国家权力制约理论
    (二)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无罪推定理念
二、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制度解读
    (一)初查阶段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
    (二)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强制程度
三、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一)初查程序中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强制程度
    (二)初查程序中电子数据收集的具体程序
四、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规制与救济
    (一)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初查程序中严格适用任意侦查手段的规定
    (三)明确初查程序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地位
    (四)初查阶段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处理
        第一,初查机关违法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承担程序性法律后果。
        第二,初查机关违法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承担实体性法律后果。
        第三,初查机关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进行程序救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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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J]. 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  法学杂志.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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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7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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