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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适用对象范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7-10 22:24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用以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危险性,为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是一种量刑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过程已成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应当开展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但该类情形与诉讼阶段仍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形有较大差异,为准确判断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有必要有所区别地对此类主体开展不同的社会调查。 

【文章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适用对象范围的立法解读
    (一)立法规定梳理
        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 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的规定
    (二)对立法规定的思考
三、诉讼阶段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社会调查的分析
    (一)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争议影响适用
    (二)社会调查的专业化要求影响适用
    (三)社会调查客观难度影响适用
    (四)传统观念影响适用
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适用对象范围的明确和完善
    (一)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明确
        1. 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2. 社会调查报告属量刑证据
    (二)诉讼阶段已成年的案件应当适用
        1. 依据法律规定不排除适用
        2. 体现社会调查制度价值
        3.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4. 顺应社会调查发展趋势
    (三)明确与完善适用对象范围的基本规则
        1. 积极适用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
        2. 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适用情形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与司法运用[J]. 赵磊.  司法改革论评. 2016(02)
[2]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实践考察[J]. 蒋雪琴.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J].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曾蕾.  法律适用. 2014(06)
[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J]. 张静,景孝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本文编号:327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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