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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设定排除事项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8-04 17:53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对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规定基本照搬了原有规定。这未能解决其存在的不足,如对排除事项的设定主体及权限限定不严、所作设定尚比较简单、粗略等。设定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事关重大,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起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定和对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司法豁免,因而必须符合宪法框架下的法治要求。为此,新法在实施之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事项的设定。这包括:在排除事项的设定上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尽量补充细化列举排除事项不使之出现空白地带,从严控制排除事项的标准等,以防范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随意扩张排除事项的现象。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4,3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定排除事项应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二、对法定排除事项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从严控制对行政行为中例外情形的排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J]. 袁明圣.  法商研究. 2003(02)
[2]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J]. 杨海坤,黄学贤.  中国法学. 1999(03)
[3]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J]. 崔卓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8(05)



本文编号:332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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