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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原因驳斥与大陆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1-09-05 03:33
  经统计,1992年至2018年间,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对大陆裁判既判力的认可率仅为14.5%。立足65份涉及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案件判决原文,结合大陆、台湾学者关于该问题的学说讨论,发现台湾地区不认可大陆裁判大致基于"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未明定大陆法院裁判具有既判力、经认可的大陆裁判不可类推适用"经认可的外国、港澳裁判具备与台湾法院裁判相同之既判力"的规定、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多未承认大陆裁判既判力、大陆对认可台湾法院判决存在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则的规定、大陆《民事诉讼法》本未明定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台湾地区法院对大陆司法品质保持疑虑等六大原因。同时,在驳斥以上原因的基础上,建议大陆通过构建司法互信、完善民诉制度、改革审判体制,为大陆裁判既判力在台湾获得认可铺平道路、扫除障碍。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20,22(02)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台湾地区各级法院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现状分析
二、台湾地区法院不认可大陆法院裁判既判力的原因剖析和驳斥
    (一)原因一:“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未明定大陆法院裁判具有既判力
    (二)原因二:台湾地区认可大陆裁判的规定不同于认可外国、港澳裁判
    (三)原因三: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多未承认大陆裁判既判力
    (四)原因四:大陆对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存在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则的规定
    (五)原因五:大陆《民事诉讼法》本未就终审裁判的既判力作出规定
    (六)原因六:大陆司法制度可信度低
三、应对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策略建议
    (一)超越政治分歧,构建司法互信
    (二)完善民诉制度,做到有据可循
    (三)改革审判体制,提升司法品质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大陆地区民事裁判的现状和启示[J]. 李继.  人民司法. 2009(13)



本文编号:338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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