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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3 21:15
  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以下简称最后陈述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立程序,也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历史最为悠久的程序之一。从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与制度设计的高度相似性来看,中国式的最后陈述制度应当是来源于前苏联。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当中,就要求“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就将最后陈述作为庭审的一项独立程序予以明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对最后陈述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一直被沿用至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最后陈述制度设立时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额外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体现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也通过让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化解被告人的不满情绪,使之真正认罪服判。立法者也期待通过最后陈述,法庭能够进一步确保发现案件事实,或在...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内涵及功能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内涵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功能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普通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二)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现状及问题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
    (一)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
    (二)法律帮助的缺位
    (三)辩护功能发挥薄弱
    (四)防止错判的目的难以实现
    (五)速裁程序中最后陈述的形式化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发展
    (一)以审判中心主义作为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大背景
    (二)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防止错判的制度设计
    (三)强化律师帮助
    (四)明确法官释明义务
    (五)取消速裁程序中的最后陈述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J]. 陈卫东.  法学家. 2016(04)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J]. 张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3]案件无关情绪和案件相关情绪对法官量刑决策影响的实验研究[J]. 李婕,马皑,罗大华.  心理科学. 2015(01)
[4]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J]. 陈瑞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2)
[5]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实证研究——以中国法院网直播的50个案件为素材[J]. 朱耀.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6]程序性制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的分析[J]. 陈虎.  当代法学. 2010(02)
[7]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J]. 陈景辉.  法学研究. 2006(05)
[8]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J]. 陈瑞华.  中国法学. 2005(06)
[9]被告人最后陈述中的法律帮助问题研究[J]. 陈国利.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01)
[10]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探析[J]. 张进德.  人民检察. 2003(08)

博士论文
[1]辩护权研究[D]. 艾超.武汉大学 2010

硕士论文
[1]对公诉刑案中被告人最后陈述“遇冷”的思考[D]. 陈俊涛.苏州大学 2016
[2]被告人最后陈述调研报告[D]. 唐青.西南政法大学 2014
[3]论刑事诉讼最后陈述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 吴冠标.广东商学院 2011
[4]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研究[D]. 喻棋火.西南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40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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