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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先行拘留权”属性、程序、效能之逻辑结构

发布时间:2021-09-28 00:20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先行拘留权,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体系增添了一项新的权力。如何在反腐败法治体系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有效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察留置调查程序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有序衔接转换?当对这一"新族"权力——"先行拘留权"的程序运行聚焦研究。它具有在"法律监督"权力谱系下,作为"子权力"形态承载职务犯罪"种权力"质的规定性功能,进而作为法律监督"元权力"一般制约功能的递进式逻辑表达;它具有在"结构主义"视角下,作为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开关和枢纽的过渡性价值;它具有在实质化审查进路下,释放依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律适用引导的独特效能。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法律监督”权力谱系下:元权力、种权力、子权力的逻辑表达
    (一)“三维一体、层级严密”的先行拘留权之实现形式
    (二)“双向并存、独立运行”的两类先行拘留权之比较
        1.侦查权“权力束”谱系下先行拘留权之界定。
        2.法律监督权“权力束”谱系下先行拘留权之界定。
二、“结构主义”视角下: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之枢纽
    (一)耦合式衔接:“结构主义”视角下的刑事立案
    (二)关涉性程序流转:程序转换、程序协调、程序回流
        1.程序转换。
        2.程序协调。
        3.程序回流。
三、实质化审查进路下:依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律适用引导之效能
    (一)依法审查效能
    (二)权力制约效能
    (三)法律适用引导效能
余论



本文编号:34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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