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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30 13:15
  博弈论作为人类理性选择模式的一般性理论,对于研究方法匮乏的法学具有方法论价值,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也具有描述和预测功能,可为当事人程序选择和诉讼机制的完善提供数理依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中具有对立性、互动性、策略性及个人理性特点,使得程序选择行为与博弈行为具备了对称关系。程序选择博弈主要有策略型博弈与展开型博弈两种类型,前者强调当事人选择优势策略或剔除劣势策略,如果没有上述两者就要寻找均衡;后者强调当事人如何轮流出招,交替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根据当事人掌握诉讼信息的程度,诉讼前期属于不完美信息博弈,随着诉讼的进行,后期诉讼则属于完全信息博弈,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掌握程度决定着程序博弈的结果。在这方面,"贝叶斯定理"可揭示当事人获取新的诉讼信息与更新诉讼信念之间的关系,诉讼信息披露对于程序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传统上,诉讼是一种零和且非合作的博弈,如何使当事人的程序博弈的结果趋于和谐,是程序选择博弈面临的挑战。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4(05)

【文章页数】:22 页

【部分图文】:

程序选择的博弈分析


程序选择博弈树及决策节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J]. 白绿铉.  中国法学. 1995(04)



本文编号:341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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