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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及其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10 22:09
  纵观中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司法背景,不难发现两点特别突出的问题,一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另一个是越来越多的诉讼主体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这两个突出问题导致了一个结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不当得利之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理尺度和标准,导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认识都不一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经济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移动的方式越来越频繁和复杂,诉讼主体往往对于复杂的利益交互方式望而却步,更倾向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来选择起诉案由,司法实践中这更多的体现在诉讼主体恶意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上述突出问题一直困扰着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在内诉讼参与主体,且中国民法典正面临着酝酿制定,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就显然尤为重要。笔者作为司法工作者,代理了数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没有统一标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的相关举证责任,尤其是“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最重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有些法院甚至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内部直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 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机制
        1.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2.不当得利的价值机制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一) 学说分类
    (二) 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其类型
        1.概念及其说明
        2.具体分类
    (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其类型
        1.概念
        2.具体分类
三、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一)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不当得利制度不能特殊化处理
        2.参考“规范说”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1.识别点
        2.考量因素
    (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1.“出于受益人之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2.“出于受损人的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3.“出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4.“出于事件之发生”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5.“出于法律之规定”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J]. 张心恬,王文军,陈蔚如.  政治与法律. 2011(06)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辨析[J]. 张江莉,亓培冰.  法学杂志. 2010(04)
[3]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J]. 周冬冬.  人民司法. 2010(06)
[4]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J]. 刘言浩.  人民司法. 2009(23)
[5]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J]. 金霞.  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9(01)



本文编号:342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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