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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抗辩既判力及其客观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9 17:07
  民事诉讼中的抵销抗辩虽然衍生于判决理由,但具有特殊性,即被赋予了既判力。但其特殊性也就要求了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情形有所不同。同时,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也存在范围区间的问题,即客观范围。通过类型化的梳理,抵销抗辩在经过法院按照确定的审理流程实体审理后在抵销额度内产生既判力,无论是否认还是认可抵销抗辩,均产生既判力。也应当赋予"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同时存在"和"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因抵销而消灭"这两种判断以既判力。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督促程序之支付令既判力范围探析[J]. 安梓慧.  河北法学. 2019(01)
[2]论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J]. 邓辉辉.  河北法学. 2012(06)
[3]诉讼上抵销的性质[J]. 耿林.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
[4]建立与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抵销权法律制度[J]. 任友谊,郭婷.  河北法学. 2002(S1)



本文编号:346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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