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中“明显不当”适用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4 12:15
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根据之一,但《行政诉讼法》以及随后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适用限度等问题予以解答。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问题,学界已作出许多有益探讨,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判决数量也明显增加。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根据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已然可行。对427篇与“明显不当”相关的行政判决进行分析与研读后发现,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审查的适用范围广,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适用、处理结果等各方面,但未有现象显示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羁束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审查。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是多样的,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大致可以区分为原则性标准如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实体标准如未尽审慎义务、考虑不周、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同案不同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实际解决争议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事实认定错误、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适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定...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14]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纵轴单位:件)
[1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纵轴单位:件)
图1-2[1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纵轴单位:件)如表1-1所示,2014至1018年间,行政复议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环节的数量逐年攀升,并且“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占“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说明行政复议还未能充分化解行政纠纷,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救济效果不够认可,仍然需要依靠行政诉讼的“独立性”、“中立性”与“终局性”为最终的救济结果做正当性辩护。由图1-3所示,2014至2018年间案由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波动上升。如前所述,案由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充斥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高发地带。而这些极可能由“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攀升正好说明了需要确立对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标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学术梳理[J]. 黄学贤,杨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4)
[2]论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J]. 高鸿,殷勤. 人民司法(应用). 2017(19)
[3]“滥用职权”的行政法释义建构[J]. 朱思懿. 政治与法律. 2017(05)
[4]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J]. 史笔,曹晟. 法律适用. 2016(08)
[5]对行政诉讼法中明显不当标准的思考[J]. 蔡维专.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6)
[6]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J]. 何海波. 法学研究. 2016(03)
[7]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8]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 童卫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9]论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制度创新[J]. 姜明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10]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J]. 应松年.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本文编号:3475707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14]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纵轴单位:件)
[1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纵轴单位:件)
图1-2[15]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事项(纵轴单位:件)如表1-1所示,2014至1018年间,行政复议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环节的数量逐年攀升,并且“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占“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比重也是逐年上升,说明行政复议还未能充分化解行政纠纷,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救济效果不够认可,仍然需要依靠行政诉讼的“独立性”、“中立性”与“终局性”为最终的救济结果做正当性辩护。由图1-3所示,2014至2018年间案由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波动上升。如前所述,案由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充斥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高发地带。而这些极可能由“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日益攀升正好说明了需要确立对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标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学术梳理[J]. 黄学贤,杨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4)
[2]论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J]. 高鸿,殷勤. 人民司法(应用). 2017(19)
[3]“滥用职权”的行政法释义建构[J]. 朱思懿. 政治与法律. 2017(05)
[4]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J]. 史笔,曹晟. 法律适用. 2016(08)
[5]对行政诉讼法中明显不当标准的思考[J]. 蔡维专.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6)
[6]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J]. 何海波. 法学研究. 2016(03)
[7]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8]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 童卫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9]论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制度创新[J]. 姜明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10]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J]. 应松年.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本文编号:34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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