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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6 09:05

  本文关键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又称重作判决,作为一种法定判决类型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存在已久。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与原《行政诉讼法》相比,是一个重要的进步。重作判决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引发了不少冲突和争议:有些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后,就是否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上举棋不定,即对重作判决适用标准认识不清;有些行政机关在败诉后公然抵抗法院的重作判决,“不重作”或者“乱重作”;更甚者出现“撤销——重作——再撤销——再重作”的行政诉讼怪圈;也有些法院重作判决的重作期限、内容均不明确等等。究竟何谓重作?何时重作?重作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对违法重作进行规制和救济等一系列问题均值得细究。行政行为的重作,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社会利益,绝不能随意为之。“重作”蕴含五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原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事由被否定,这是重作的前提;第二重含义是行政机关具有重作义务;第三重含义是重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是行政争议有待解决的必要,可能性是有纠正违法的可能;第四重含义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全面的考虑,这是重作的内容;第五重含义是重作应当依照判决宗旨为之。在内涵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将视野放之域外,以探究重作行政行为领域产生的问题究竟是“中国的”还是“世界的”,或者说域外究竟有无相关或相似的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采取的“附重作内容的撤销令”规范模式、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撤销判决拘束力”规范模式等等,这些规范模式都极具特色,各有千秋。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判决撤销”加“禁止重复”的规范模式,虽然它无法完全解决撤销判决遗留的法律问题,但却具有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重作义务、体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等特有的制度功效。目前看来,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作环境下,重作判决这一制度模式无疑是更为适合的选择。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理论研究能够最有效地回应实践,给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规则。为了充分发挥重作判决的制度功效,督促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再次行使职权,对重作判决制度可作如下改进:明确重作判决的适用规则,完善以违法事由为中心的审查模式;细化重作判决的内容,包括重作期限的确定以及重作判决主文的规范表达;完善对违法重作的救济途径,包括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前者是新《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落实,后者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违法重作的“报复行为”,适用附带性禁止重作判决;对重作判决制度结构作基础性调整,特殊情形下确认违法判决也可以作为重作判决的主判决类型。
【关键词】:重作 重作判决 附带禁止重作判决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论9-15
  • 一、研究缘起9-10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10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10-13
  • 四、研究旨趣和结构13-15
  • 第一章 重作判决的立法检视及司法窘境15-26
  • 第一节 重作判决的立法检视15-19
  • 一、重作判决的法条梳理15-16
  • 二、重作判决的法条分析16-19
  • 第二节 重作判决的司法窘境19-26
  • 一、成为当事人权益争议载体的重作判决19-20
  • 二、法院对适用标准认识不清的重作判决20-21
  • 三、撤销判决后行政机关的“重作困惑”21-23
  • 四、具体要求不明的重作判决23-26
  • 第二章 行政行为重作的内涵探析及规范模式考察26-40
  • 第一节 行政行为“重作”的应有之义26-29
  • 一、“重作”与“重作判决”的关系26
  • 二、“重作”的蕴含26-29
  • 第二节 重作判决在比较法上的相近形态考察29-35
  • 一、以“重作判决”的规范模式存在的重作30-31
  • 二、以履行判决的规范模式存在的重作31-33
  • 三、通过“撤销判决拘束力规则”规范重作行为33-35
  • 第三节 我国重作判决规范模式之审视35-40
  • 一、重作判决的尴尬境地:存焉?废焉?35-36
  • 二、重作判决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探究36-40
  • 第三章 重作判决制度的重构40-51
  • 第一节 重作判决的适用规则:以违法事由为中心的审查40-43
  • 一、违法事由之职权违法40-41
  • 二、违法事由之程序违法41-42
  • 三、违法事由之适法错误42
  • 四、违法事由之事实瑕疵42
  • 五、违法事由之明显不当42-43
  • 第二节 重作判决内容的细化43-46
  • 一、重作期限的确定43-45
  • 二、重作判决主文的规范表达45-46
  • 第三节 违法重作的救济途径46-50
  • 一、事后救济:新《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落实46-48
  • 二、事前预防:附带禁止重作判决的适用48-50
  • 第四节 重作判决的主判决类型的扩充50-51
  • 结语51-53
  • 参考文献53-57
  • 后记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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