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6 11:15
本文关键词:重新仲裁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法院对仲裁裁决发回仲裁庭重审并不是一项新制度。但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4条对重新仲裁的规定摆脱了传统的司法监督方式,提出了由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程序以弥补原裁决在程序上的不足这一新方式。这一重新仲裁机制建立在司法支持仲裁、有限干预的立意之上,既没有摈弃仲裁的司法监督,又赋予仲裁庭自我修正的机会,同时,由于修正仅限于程序瑕疵,不会冲击仲裁“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可说是美妙地平衡了仲裁的独立性与司法监督的适度性,有益于仲裁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 《示范法》自通过以来,对各国国内仲裁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与日俱增,不少国家包括我国都参照示范法进行了本国仲裁立法。然而,囿于《示范法》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其条文远非详尽,在重新仲裁制度上亦不例外。本文对《示范法》立意之下的重新仲裁制度,即为弥补原裁决不足、消除其程序瑕疵,从而避免裁决被撤销而经原仲裁庭同意,交由其重新仲裁的程序制度进行了研究。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重新仲裁的制度价值和特点,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探讨了可重新仲裁性,即可以重新仲裁的事由。第二章对重新仲裁程序中的启动、审理范围等关键结点进行了论述。第三章探讨了重新仲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第四章分析了重新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运行现状及流弊,对我国完善重新仲裁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重新仲裁 程序瑕疵 司法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5.7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导言7-9
- 第一章 可重新仲裁性9-23
- 第一节 重新仲裁的制度价值9-13
- 一、重新仲裁与司法监督9-11
- 二、重新仲裁与一裁终局11-13
- 第二节 可重新仲裁之情形13-23
- 一、区别“裁决”与“决定”13-14
- 二、区别类似的纠错程序与重新仲裁14-16
- 三、可重新仲裁之情形16-23
- 第二章 重新仲裁程序23-29
- 第一节 重新仲裁各方23-26
- 一、启动主体23-25
- 二、重新仲裁主体25-26
- 第二节 重新仲裁的范围26-28
- 一、重新仲裁审理范围26-27
- 二、重新仲裁与新证据27-28
- 第三节 重新仲裁的费用28-29
- 第三章 重新仲裁的法律效力29-32
- 第一节 重新仲裁裁决与原裁决的关系29-31
- 第二节 对重新仲裁裁决的追诉31-32
- 第四章 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完善32-41
- 第一节 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立法与实践32-36
- 一、现行法律对可重新仲裁情形和启动主体的规定32-34
- 二、重新仲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34-36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若干建议36-41
- 一、关于可重新仲裁的事由36-37
- 二、启动重新仲裁的主观要件及审理主体37-39
- 三、对重新仲裁裁决的追诉39-41
- 参考文献41-4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6-47
- 后记47-48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唐姣;重新仲裁制度的重塑[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刘晓璞;论重新仲裁[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3 李霏雨;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4 贺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发回重裁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重新仲裁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83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483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