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担当研究——以执行程序中形式当事人的类型化适用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8 12:37
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担当先行型执行担当:诉讼担当于执行程序之“镜像”
(一)执行当事人适格判断基准之合致与分离
(二)“当事人”“主文”基准一致的情形
1.明示的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
2.未明示的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
(三)“当事人”“主文”基准分离的情形
1.折中例: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申请执行
2.否定例:诉讼代表人申请执行
三、“独立”执行担当:形式当事人实体适格之补正
(一)“反授权”型:类似“恒定”效果之实体前提限定
1.德国借镜:原债权人保留“收取权”的适格意义
2.我国实务检视:应引入“受让人授权”作为合法性前提
(二)“第三人授权”型:应否定缺乏实体前提的意定担当
四、执行债权“竞合”之争议解决
(一)实务观点:执行开始后承继执行应经原债权人认可
(二)审查改进:《执行规定》第20条“证明文件”的意义
(三)救济方案:确认诉讼抑或执行适格之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J]. 刘敏. 法商研究. 2016(05)
[2]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J]. 尹飞. 法学家. 2015(04)
[3]简析德国股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最新改革[J]. 李小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4]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J]. 张卫平. 现代法学. 2007(05)
[5]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J]. 肖建华. 法学评论. 2002(01)
[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J]. 江伟,肖建国. 法学家. 1994(03)
本文编号:3483711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担当先行型执行担当:诉讼担当于执行程序之“镜像”
(一)执行当事人适格判断基准之合致与分离
(二)“当事人”“主文”基准一致的情形
1.明示的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
2.未明示的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
(三)“当事人”“主文”基准分离的情形
1.折中例: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申请执行
2.否定例:诉讼代表人申请执行
三、“独立”执行担当:形式当事人实体适格之补正
(一)“反授权”型:类似“恒定”效果之实体前提限定
1.德国借镜:原债权人保留“收取权”的适格意义
2.我国实务检视:应引入“受让人授权”作为合法性前提
(二)“第三人授权”型:应否定缺乏实体前提的意定担当
四、执行债权“竞合”之争议解决
(一)实务观点:执行开始后承继执行应经原债权人认可
(二)审查改进:《执行规定》第20条“证明文件”的意义
(三)救济方案:确认诉讼抑或执行适格之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J]. 刘敏. 法商研究. 2016(05)
[2]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J]. 尹飞. 法学家. 2015(04)
[3]简析德国股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最新改革[J]. 李小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4]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J]. 张卫平. 现代法学. 2007(05)
[5]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J]. 肖建华. 法学评论. 2002(01)
[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J]. 江伟,肖建国. 法学家. 1994(03)
本文编号:348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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