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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事件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6 19:08
  我国虽然没有独立的非讼程序法典,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规定的的“特别程序”部分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对我国现行民事非讼事件的范围,虽然在认识上并未完全统一,但一般认为应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的事件和依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事件。相比域外法律的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讼事件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非讼事件范围过于狭窄会使部分事件得不到恰当处理,隐藏纠纷隐患,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私法秩序。此外,还会阻碍非讼程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以及完善当事人诉权保护的价值的实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讼程序适用范围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在程序安排上都应该予以修改与完善。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理论和立法,扩大非讼事件的范围,而不应局限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来讨论非讼事件。本文通过对非讼程序的基本特点、类型、原则等分析,以及对域外非讼事件范围的分析比较,得出对我国非讼事件范围应适当扩大的结论,并对我国非讼程序在立法上如何制定安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
    二、 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
    三、 非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ADR)
第一章 非讼事件概述
    一、 非讼事件的特点
    二、 非讼事件的类型
    三、 我国立法中的非讼事件范围
        (一) 民事程序法规定的非讼事件
        (二)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非讼事件
    四、 确定非讼事件的考量因素
    五、 处理非讼事件的原则
        1、职权主义
        2、不公开审理
        3、书面审理原则
        4、裁判变更制度
第二章 非讼事件范围的域外比较
    一、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非讼事件范围
        (一) 德国非讼事件范围
        (二) 日本非讼事件范围
        (三) 我国台湾地区非讼事件范围
    二、 域外非讼事件范围比较与评析
第三章 我国非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拓展
    一、 我国非讼程序适用范围过窄的原因
    二、 拓展非讼事件的现实基础
        1、诉讼经济化的必然需求
        2、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要
        3、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4、适应非讼程序发展、接轨国际的需要
    三、 完善我国非讼事件范围的思考
        1、扩展非讼事件的思路
        2、在立法中增设非讼事件的具体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J]. 郝振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5)
[2]论我国非讼程序的完善——聚焦于民诉法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J]. 郝振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3]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J]. 郝振江.  法学家. 2011(04)
[4]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J]. 傅郁林.  法律适用. 2011(08)
[5]非讼程序的反思与重构[J]. 章武生.  中国法学. 2011(03)
[6]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J]. 肖建国,陈文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7]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的新发展[J]. 郝振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2)
[8]中国特别程序论纲[J]. 陈桂明,赵蕾.  法学家. 2010(06)
[9]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J]. 李建伟.  中国法学. 2010(05)
[10]比较与分析:我国非讼程序构架过程中的基本问题[J]. 陈桂明,赵蕾.  河北法学. 2010(07)

硕士论文
[1]非讼程序研究[D]. 王祥远.南京师范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53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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