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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

发布时间:2021-12-22 08:5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上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相对裁执合一以及法院内部的裁执分离模式,《规定》所指的裁执分离本质在于司法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离,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法院“自审自执”的局面得以扭转。裁执分离模式强调法院司法权的中立和被动,应当包括以下条件:(1)法院裁判权须独立;(2)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负有监督义务;(3)须按程序进行,即通过法院审查后方可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在权力配置、相对人利益保障、树立司法权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在实践中,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推进裁执分离模式,实践效果也有所差异,但仍存在一些共同点,如裁执分离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听证程序、联动机制等方面。文件对于裁执分离模式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规定的较为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法律依据不充分、范围界定不明确、实施主体难以确定、执行错误责任承担不明等问题,导致裁执分离模式面临一些困境。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法律规范、合理界定范围、细化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裁执分离模式概述
    1.1 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
    1.2 裁执分离的概念
    1.3 裁执分离模式的演变考察
第2章 我国裁执分离模式的实践考察
    2.1 裁执分离模式的优越性
    2.2 裁执分离模式的实践考察
    2.3 小结
第3章 我国裁执分离模式面临的困境
    3.1 规范文件中存在的不足
    3.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3 小结
第4章 裁执分离模式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法律规范
    4.2 合理界定适用范围
    4.3 细化审查标准
    4.4 构建听证制度
    4.5 确立实施主体
    4.6 强化法院监督职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J]. 张坤世,江华.  法治研究. 2013(02)
[2]“裁执分离”与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J]. 程琥.  法律适用. 2012(10)
[3]司法强迁主要由政府实施模式的解读与完善[J]. 余韬.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5)
[4]《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赵大光,马永欣,王晓滨.  人民司法. 2012(11)
[5]行政强制与执行赔偿司法审查的焦点问题[J]. 杨临萍.  人民司法. 2012(11)
[6]“司法强拆”可否走出征收困局[J]. 唐杰英.  法学. 2012(04)
[7]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非诉执行的若干思考[J]. 杨临萍,杨科雄.  法律适用. 2012(01)
[8]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理的反思与突破[J]. 张娇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06)
[9]“司法强拆”运行机制之可行性审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反思与重构[J]. 陈发桂.  学习与实践. 2011(12)
[10]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权力博弈论[J]. 杨建顺.  法律适用. 2011(06)

硕士论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 任慧卿.内蒙古大学 2012
[2]非诉行政执行权主体的讨论[D]. 段婵.苏州大学 2012
[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D]. 赵波.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54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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