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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想结构与发展路径

发布时间:2022-08-01 12:42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和原告诉权的保护做出了明显的改进,但仍存在与司法实践不能对接的缺憾,主要表现为对诉之利益的属性与范围界定模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上原告资格标准过于狭窄。因此,有必要厘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在逻辑,遵循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在行政诉讼法中设原告资格专章,分别从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两个层面明确规定原告资格标准。在主观诉讼层面,立法明确原告资格三层结构标准;在客观诉讼层面,立法明确基于公共利益的无利害关系标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原告资格标准,逐步完善原告资格这一极具流变性的课题。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原告资格的逻辑
客观法秩序模式下原告资格的逻辑
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下的原告资格的制度建构
    (一)主观诉讼:立法明确原告资格三层结构标准
    (二)客观诉讼:立法明确基于公共利益的无利害关系标准
    (三)司法实践: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原告资格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想——以行政诉讼功能模式为分析框架[J]. 邓刚宏.  东方法学. 2017(05)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J]. 邓刚宏.  政治与法律. 2017(03)
[3]《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J]. 马怀德.  法学论坛. 2010(05)
[4]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J]. 夏锦文,高新华.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5]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 王万华.  行政法学研究. 1997(02)
[6]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 高家伟.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1)



本文编号:366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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