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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司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3-01-15 21:35
  2013年修改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使诱惑侦查在部分案件得以合法化。但该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并未明确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以及适用该标准后具体情形的处理。实践中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得诱惑侦查这种侦查手段需要受到相应的司法规制。具体到毒品案件中,首先需要按照"分离式混合说"的标准,区分合法与违法诱惑侦查;其次需在程序上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并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最后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对毒品犯罪被告人作出无罪或者量刑优惠的判决,并对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国家赔偿,确保行为人获得相应救济。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我国毒品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立法沿革
2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合法化的认定标准
    2.1 主观说标准
    2.2 客观说标准
    2.3 主客观混合说
    2.4 标准评析
    2.5 标准运用
3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合法化的程序规制
    3.1 明确适用范围及对象
    3.2 确定实施与审批主体
    3.3 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督与追责机制
4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合法化的救济途径
    4.1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2“犯意引诱”型以无罪处理
    4.3“机会提供”型刑罚“轻度化”
    4.4 落实国家赔偿制度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之建构——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 谷永超.  理论导刊. 2018(10)
[2]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问题研究[J]. 张惠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3)
[3]诱惑侦查的规范解释学研究[J]. 张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05)
[4]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及其底限——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释评[J]. 万毅.  甘肃社会科学. 2012(04)



本文编号:37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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