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7 13:32
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历来有之,通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附带审查权的确立,从依职权选择审查发展为依职权选择审查和依申请附带审查两种形式并存的模式。在实践了依职权选择审查的行政审判中,法院基于以实用为主要目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其做合法性审查兼必要的合理性审查,形成了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适用排除审查三个梯度。附带审查权确立时立法选择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法院在实践判例中表现出促进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趋势,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在附带审查权确立的同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范围势必扩张,因此为平衡司法权监督功能的扩张和行政权自我规制的能力,附带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是必要且合适的。在依职权选择审查和依申请附带审查并存的模式下,应以法律要素为审查单元,确定审查内容和程度,构建多层次的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强度体系。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选择审查权的三种类型
(一)依职权选择审查权的权力来源
(二)依职权选择审查权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
1.合法性审查:是否增加公民法外义务
2.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3.合法性审查:被诉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4.合法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有无上位法依据,是否为有效依据
5.不予审查:无适用性必要
(三)适用性选择下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权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
(一)依申请附带审查权以合法性审查为限
(二)依申请附带审查权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
1.合法性审查:是否限缩合法权利
2.合法性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是否属于扩大解释
3.一审法院合理性审查,二审法院合法性审查
4.合法性审查:对行业标准的尊重
5.合理性审查: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和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6.形式上的全面审查:对专职人员认定标准的尊重
7.合法性审查:对技术标准的尊重
(三)依申请附带审查下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合法性审查的功能
(一)以限于合法性审查来平衡司法权扩张
(二)合法性审查适当增加行政机关证明义务
四、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并存下的审查强度体系构建
(一)确立附带审查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自我规制
(二)附带审查强度规则的探索从“二元”论走向多层次
(三)区分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并确立不同的审查原则
(四)以促进行政自我规制为目标,以法的要素为审查单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以司法审查强度为论域[J]. 穆美丽. 法大研究生. 2017(02)
[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J]. 余军,张文. 法学研究. 2016(02)
[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J]. 王红卫,廖希飞.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73237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选择审查权的三种类型
(一)依职权选择审查权的权力来源
(二)依职权选择审查权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
1.合法性审查:是否增加公民法外义务
2.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3.合法性审查:被诉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4.合法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有无上位法依据,是否为有效依据
5.不予审查:无适用性必要
(三)适用性选择下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权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
(一)依申请附带审查权以合法性审查为限
(二)依申请附带审查权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
1.合法性审查:是否限缩合法权利
2.合法性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是否属于扩大解释
3.一审法院合理性审查,二审法院合法性审查
4.合法性审查:对行业标准的尊重
5.合理性审查: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和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6.形式上的全面审查:对专职人员认定标准的尊重
7.合法性审查:对技术标准的尊重
(三)依申请附带审查下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合法性审查的功能
(一)以限于合法性审查来平衡司法权扩张
(二)合法性审查适当增加行政机关证明义务
四、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并存下的审查强度体系构建
(一)确立附带审查权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自我规制
(二)附带审查强度规则的探索从“二元”论走向多层次
(三)区分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并确立不同的审查原则
(四)以促进行政自我规制为目标,以法的要素为审查单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以司法审查强度为论域[J]. 穆美丽. 法大研究生. 2017(02)
[2]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权的实效性考察[J]. 余军,张文. 法学研究. 2016(02)
[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J]. 王红卫,廖希飞.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73237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732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