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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13 19:36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强则中国强”。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期,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塑造性,为此国家与社会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使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不过在实践中,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上均有大量负面因素制约了未成年人的良性成长,再加上未成年人的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所以常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发生。法律应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持必要的宽容态度,尽量用温和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否则,“罪犯”的标签将严重影响到其今后的人生发展;针对已经进入到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罪犯,则宜采用一些劝导型手段帮助其形成正确认知,尽量不要采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因以教育为主,促使未成年人罪犯复归正途。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当前我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未设立少年观护制度,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也缺乏独立统一的少年司法体制作为依据,同时也尚未形成“以教代刑”的青少年优先保护理念。不过,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针对存在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处理应坚持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规定也为...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念与起源
        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念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起源
    第二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域外经验
        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域外经验
第二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运行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现状
        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运行状况
        三、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运行现状
        四、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现状
    第二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评价
        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架构评价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功能评价
第三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原因
    第一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不明,未成年人观护职能和观护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
        二、职责不清,未成年人观护的主体呈现多样化
        三、流程不周,未成年人观护没有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节 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在观念层面上,对观护制度认同和重视度不够
        二、在立法层面上,观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三、在操作层面上,观护的运行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
第四章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措施
    第一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加强观护帮教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以适时推动立法
        二、建立独立的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以立法形式确认观护制度
    第二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主体的明确
        一、明确检察机关是观护程序中当然的决定主体和监督执行主体
        二、组建专门的社会观护执行机构
        三、加强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学校、社区矫正机关的互动,形成全面观护体系
    第三节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配套措施的跟进
        一、起诉前的社会调查、非羁押措施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二、审理中的跟踪调查与教育辅导
        三、判决后的刑罚与非刑罚观护的社会处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4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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