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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法理

发布时间:2023-02-18 09:35
  我国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蕴含着对行刑权的非独立性考量。刑事执行权被天然地视为刑事司法权,由此建立的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诉讼监督,体现为一种刑事诉讼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即检察机关的一元化监督。这一制度设计不合法理,亦与现代法治发展相悖,其在现实运行中问题丛生。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建设不仅要求刑事执行机关的统一,更呼吁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在法理上,包括行刑权在内的刑罚权不能作刑事司法权的理解,否则不符现代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原则。行刑权的行政权本质决定着刑事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诉讼由此介入刑事执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刑事执行监督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恢复被执行人在刑事执行中应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对此,破除特别权力关系的消极思想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是对刑罚权中刑事执行权行使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刑事诉讼是对刑罚权中刑事公诉权行使合法性的审查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刑罚权行使合法性的证成机制。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刑事执行及其监督现状
    (一)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
    (二)一元化的刑事执行监督体制
三、对行刑权作为刑事司法权的批判
    (一)刑罚权不是司法权
    (二)行刑权不是(刑事)司法权
四、作为行政行为的刑事执行
    (一)刑罚权多呈行政权样态
    (二)刑事执行是行政行为
五、刑事执行监督的行政诉讼之路
六、余论:指向刑罚权



本文编号:374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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