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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为中心展开

发布时间:2023-03-22 20:07
  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之主体性质及责任认定难以统一,既与实体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界定的不甚明确有关,更有程序法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观点转变影响。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与修订前的司法解释作了相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诉讼资格的态度转变,引发司法实务上对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与责任承担的不同理解。在当前我国立法语境下,个体工商户分为登记起字号和无字号两种形态,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内涵,对是否起有字号加以区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自治,准确列明当事人主体及进行责任认定。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及诉讼资格之实证考察
    (一)程序法上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规定之“态度变化”
    (二)实体法上之主体性质“有待明确”
二、个体工商户主体性质及责任承担之困与惑
    (一)主体性质之困:是自然人,还是有别于自然人的特殊商事主体
三、展望:个体工商户制度完善之思考
    (一)个体工商户在民法典中之主体设置
    (二)个体工商户之民事责任承担本原
结语



本文编号:376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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