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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的区分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26 16:35
  目前,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禁止重复诉讼包含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两种形态。我国在这两种形态的适用上均存在问题,有必要分别予以讨论,以统一司法适用。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避免既判力相冲突,而禁止另行起诉则是为了避免实质性的矛盾判决。禁止重复起诉应以诉讼请求为核心识别要素。禁止另行起诉应以主要争点共通为识别要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后诉作强制反诉、追加、法院依职权强制合并审理或者中止诉讼程序等处理。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问题
    (二)禁止另行起诉的问题
二、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的理论根据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根据
    (二)禁止另行起诉的理论根据
三、我国禁止重复起诉的适用
    (一)应以诉讼请求为核心识别要素
    (二)诉讼请求相同的认定
    (三)后诉请求与前诉请求相反或者后诉请求是前诉请求的先决问题
四、我国禁止另行起诉的适用
    (一)应以主要争点共通为识别要件
    (二)具体处理方式的设置
    (三)适用情形的具体分析
        1. 请求权竞合
        2. 请求权聚合
        3. 前诉为消极确认之诉,后诉为给付之诉
        4. 前诉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后诉为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结语



本文编号:37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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