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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研究 全文替换

发布时间:2023-05-20 01:51
  高撤诉率和低胜诉率是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举证困难,其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和2020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重新分配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负的举证责任,并通过诸多方式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是,新条文中"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表述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且"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判定标准也不够明确。建议对条文中"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表述进行具体解释,并明确"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的判定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1.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撤诉率高”。
    2.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胜诉率低”。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的演化
    (一)2019年前的举证规则
    (二)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新规》首先减轻了权利人对“保密措施”的举证责任。
        2.《新规》对商业秘密“价值性”认定进行放宽。
        3.《新规》还展现了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二次泄密”的意识。
        4.《新规》明确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调取刑事程序产生的证据的权利。
        5.《新规》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对商业秘密的存在进行全部或部分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新举证规则存在的问题
    1.“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的表述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2.“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完善的思路
    (一)对“初步证据”“合理表明”进行具体解释
        1.将《新法》第32条第1款解释为:
        2.将《新法》第32条第2款解释为:
        3.将《新规》第24条解释为:
    (二)对“接触加实质相同”规则判定标准进行明确



本文编号:38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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